郭美美事件启示4: 把自律看作生命
“任何一个组织都要真诚”,何海波说,特别是知名的社会组织,因为他们的“品牌”集聚了更高的关注度和资源吸引力,其自身应更注重自律。
“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应该从自我约束、政府监管、社会舆论监督三方面出发,形成一种网络。”马庆钰说。对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严格的自律是其存在、发展的根基和生命。随着社会组织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业界对于组织自律重要性的认识更为深刻。
从1988年开始,中国的社会组织已经开始就行业自律机制进行探索。1997年,青少年基金会制定“五透明五不准”原则。2003年《中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标准》公布。2006年1月,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三家机构共同发起了“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行动,并委托NPO信息咨询中心作为自律联盟的执行机构。
2008年4月,《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准则》向社会发布。该准则依据我国现有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借鉴了欧美、亚洲其他国家非营利组织的自律准则和公信力标准,征求了各类公益性民间机构的意见,共80多个条款。内容包括:使命、利益冲突、内部治理、筹资、财务、项目、人员、非营利组织间的协作关系、信息公开等九个方面。
2009年7月,中国111家非公募基金会共同发布了《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提出了自我约束,提升自身公信力的标准。
“公信力标准和自律准则一旦制定出来,就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否则,产生的消极后果和破坏性影响,将会更大”。马庆钰说,“这种破坏效果,从小的方面说会损害大家捐赠的积极性,大的方面则会影响整个社会进程,以及公共管理格局的构建。”
在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但是,目前中国包括一些知名团体在内的社会组织,自身的行为还不够规范,公信力有待建立和巩固”。向春玲说,“这次事件,就体现了一些社会组织自身的不成熟,群众对他们的信任打折扣,政府也很难放心。”
受访专家指出,从长远来看,中国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势必逐渐调整,让社会组织在满足老百姓具体需求的领域提供服务,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而这些,都需要社会组织特别是知名社会组织带头加强自律,政府承担监管职能,以及社会舆论的共同监督。(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实习生夏奕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