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事件启示3:免予登记≠免检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社会组织,无论是草根NGO、NPO,还是具有官方、半官方性质的知名社会组织,也都必须在法律轨道内运行。
以红十字会为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由卫生部代管,1994年改由国务院直接领导联系,是经国务院批准免于在民政部登记的21个全国性社团之一。约束其活动规范的法律有专门的《红十字法》。
根据民政部2000年下发的《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免予登记的全国性社团还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等。
在受访专家看来,这些知名社会团体和组织,有很多是从革命战争时期的战火硝烟中走过来的社会团体,还有很多是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中国社会管理提供重大协助的社会组织,他们的公信力也是通过严谨、踏实的工作成效,逐步积累起来的。然而,免予登记不等于“免检”。特别是在当前利益多元的社会环境下,这些知名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越大,对他们的依法监督就越是必要。
7月5日,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会长王树培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些年来因为我们没有接受审计,但是我们觉得应该有人来审计我们,但是从来没有人来审计我们。”王汝鹏则表示,中国红十字总会已决定邀请审计署对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请中国商业联合会对其进行调查,在此之前,暂停该会的一切业务活动。
而对于更多的社会组织而言,在法律框架下开展活动,更是必须遵守的准则。中央党校科社部社会学教研室向春玲教授,是民政部民间组织理论研究专家库专家。她对本刊记者说,在对社会组织行为的规范上,主要依据我国管理社会组织的三个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马庆钰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法律条款的要求不是很具体,操作性也不是很强,这也是长期立法中的一个弊端。“正在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都应该出台一些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目前,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要求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管理的格局中来。然而,我国现在还没有‘社团组织法’,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这是一个缺陷,也是我们目前在呼吁的”,向春玲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