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看待“国进民退”?—这是国航的入职考场上,所有参加笔试的前东星航空员工面对的第一道题。
彼时,东星航空已成历史。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据武汉市政府一纸公函勒令东星航空停飞,3月15日,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兰世立被抓;与东星航空停飞相隔不超过24小时。
当年6月,国航湖北分公司在武汉成立。8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武汉中院受理东星航空破产应重审;同样约24小时后,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东星航空破产。该裁定为终局裁定。
东星之死,究竟死于何因?几乎成了中国航空界的“罗生门”,相关各方至今说法不一。不过,尽管木已成舟,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仍执着地想知道答案,就如同国航考官想知道未来的员工如何回答本文开头的那道题。—为此,2011年2月,东星集团并东星旅行社将民航中南局告上法庭,庭审于5月9日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开庭。争议焦点在于:两年前民航中南局依政府指令停飞一家航空公司,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航中南局派出干部随律师一起出庭应诉,原被告在法庭交锋激烈。庭审后,本刊记者问原告代理律师严义明(博客):即使胜诉又如何?毕竟东星航空已不在。严回答:“即使垂死挣扎,也要呐喊一下。”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则表示,希望通过这次诉讼,让大家关注“民营企业家的命运”。
在庭审中,法官曾问道,停飞一家航空公司,我国可有先例?民航中南局干部回答,需要查一查,只知道中南局有过停飞某条航线和机队的例子。又问,在世界范围内可有先例?对方思考良久,答,欧盟曾经禁飞亚洲某国航班进入欧盟领空。
事实上,此前曾有奥凯航空和华夏航空被停飞,皆为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停飞并非孤案,但停飞后东星航空创始人被抓,公司破产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家破产的航空公司,则是史无前例。
东星航空究竟罪至几等,要遭此极刑?
停飞之谜
本刊获知,兰世立本人并不知道案件进程与细节,虽持新加坡护照,但其自今年春节后就被禁止与家人见面。这位曾一度传出病危并写下遗书的“狂人”,还没有放弃寻找为自己和东星恢复名誉的机会。
在东星集团看来,东星厄运,始于民航中南局2009年3月14日发至公司的民传电报,这份名为《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的电报中,指出停飞的原因是“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
在诉讼中,东星集团指出,这一行政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民航中南局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政府文件并非民航中南局做出停飞决定的唯一依据,“可以说是个导火索”,该律师认为,停飞决定仍旧是综合各方面原因考虑后做出的,这些因素包括:(与国航)重组谈判破裂;公司长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公司经营困难,濒于破产的边缘;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逮捕。但代表东星集团出庭的兰剑敏指出,兰世立是在3月15日被正式监视居住,已是下达停飞决定的第二天,时间顺序因果顺序都被颠倒。
原告律师严义明则强调,东星航空或许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关键在于,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足以让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停飞?要知道,去年导致42人死亡的伊春空难发生后,河南航空也只是停飞涉事机型。
为了证明问题的严重性,民航中南局干部当庭花费大量时间来详细列举东星航空存在的种种安全问题。并对原告手中一份关键证据进行反驳。这位干部指出,2008年安全审计94.6%的得分只是合格率,而不是表明安全问题很好,并举例说一家得分高于东星航空的公司在评比三天后就出了事故。在法庭上数次控制不住情绪而笑场的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再次笑着问:“如果这样说我都不敢坐飞机了,请问航空公司究竟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是绝对安全的?”对方回答:“你问的这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严义明律师指出,虽然被告花费了大量时间来列举安全问题,但显然安全问题并不是让东星航空停飞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正如被告律师所指出的,或有很多因素。
在主审法官看来,案件的关键焦点包括:停飞这一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此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
为此,主审法官问:除了《安全生产法》以外,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民航主管部门可以在哪些情况下作出停飞决定?作出停飞决定需经哪些程序?需采取怎样的形式?民航中南局干部表示,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文,很多时候主管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民航中南局还对依据武汉市政府作出行政决定这一引人注目的因果关联做出解释,称:“武汉市人民政府负有管理当地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行政职能,向民航中南局发出的函件印证该局对东星航空的判断,因此民航中南局最终作出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