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之谜
事态后来的发展,已容不得东星航空选择了。
自2009年3月15日起,再也没有人能和兰世立保持联系,其家人再见他时,已是审判服刑之后。
虽然兰世立已被控制,但仍有一股力量还在积极努力避免让东星“死去”—包括中航油在内的东星航空众多债权人。
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始于通用电气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2009年3月30日,武汉市中院收到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和东星航空有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的《破产申请书》。
按照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但武汉市中院当天即决定受理,这和其他提起重整申请的债权人一再被驳回申请,形成鲜明对比。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濒于破产的企业可以有三条道路:和解,重整,破产清算。“从《破产法》的立法本意和价值取向上看,避免企业的破产是主要方向,而不是让更多的企业破产。”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表示。
债权人从自身角度出发,亦倾向于让企业重整再生。因为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将大受影响,远不及选择重整更能保护自己的债权。
从2009年4月至8月,不希望东星航空破产的各方为寻求一线生机,开始进行各种努力。一方面,东星航空的股东东星国旅依法向法院表达了对受理破产申请的异议,另一方面,债权人们积极推进东星航空的重组。
东星航空方面,3月30日当天,东星航空法人代表汪彦锟向武汉市中院提交《异议书》。但武汉中院在收到此异议书后,既未驳回,也无回应。
东星航空异议的最根本理由是,东星航空支付给通用电气等公司的保证金为2.4亿美元,尚趴在对方的财务账户上,其数额已远大于通用电气提请破产申请时提及的不足1亿美元的租金。这一债权东星是否真的无力偿还尚有争议,根本不足以启动破产程序。
更让东星航空意外的是,东星与通用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应适用苏格兰法律。但通用电气没有向适用苏格兰法律的法院提请申请,而是向远在千里之外的武汉中院提请破产申请,并被受理。
债权人方面,中航油等境内债权人于2009年4月8日向武汉市中院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以对抗破产申请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武汉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作为东星航空的主要债权单位参与重整申请的企业有:中国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空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深圳承运航空油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等。
这其中,中航油为最大债权人。重整成功亦需要完整的具有可行性的重整方案。信中利公司董事长汪潮涌在事件后期加入重整战团,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重整计划。
但武汉中院并不认可重整申请,根据本刊记者获取的资料,武汉中院认为,公司重组已不具备事实基础;债权人申请重整无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破产法70条第二款,即债务人可以提出申请,第二类是占出资人1/10以上的债权人;重组方案不具有可行性。
但尹正友指出,根据破产法第7条的明确规定,债权人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申请。而根据重整计划,汪潮涌和众债权人认为,当时只要注入2亿多元资金,让3架飞机先复航,东星航空即有重整再生可能,完全不必破产。而2亿元注资对众多债权人和汪潮涌本人而言,并非难事。
双方争议较大的是重整是否存在事实基础?身为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参与多起企业破产重组的尹正友指出,业内人士在判断一个企业是应该走向破产还是走向重整时,一个重要考量是,这家企业的重整价值是否大于其破产清算价值?他承认,现实中由于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很多个案在衡量两种价值多寡时,难以定夺。
“但是,这个案子恰恰很好判断。”尹正友认为,作为一家航空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无非是航线、飞行员、经营网点等。这些资产只要在公司经营存续期间,就能发挥其价值。且对于债权人而言,重整无疑比破产有利得多。“中航油也是国有企业,要求重整既是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也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随后,中航油将案件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希望得到更高级司法机关的支持。
上诉过程中,中航油曾一度看到转机。本刊了解到,为了厘清破产程序与重整程序能否并行这一法律模糊地带,湖北高院洋洋洒洒长达万字的裁定书中对此从法理上做了详细阐述,其中写道:“破产法设立的和解、重整、破产清算这三大程序,是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并行不悖”四个字意味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不排斥受理重整申请的可能性。但看到最后一行仍是一盆冷水:湖北高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另一个战场上,汪潮涌也曾在湖北高院那里得到一丝安慰。由于武汉市中院不予受理东星国旅的异议,东星国旅不服裁定,上诉至湖北省高院。湖北省高院认定:一、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企商破字第4-18号,对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据此,8月25日,东星国旅再次向武汉市中院提出重整申请。这已是东星航空最后的救命稻草。
但是,整个事件中第二个诡异的24小时出现了。在收到东星集团重整申请的当天(8月25日),武汉市中院便下达裁定驳回,该裁定到达后立即生效。不足24小时后,8月26日,武汉市中院便下达了[2009]武企商破字第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东星航空破产。此裁定一出,任何人再无回天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