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早教机构、健身房、瑜伽馆、舞蹈房、理发店出现“跑路”情况后,如今摄影馆也开始“跑路”了。
近日,杭州的谢女士反映,小区附近开了多年的摄影机构突然关门了,她充的八千多元还没怎么消费过,她还碰到另一位类似遭遇的会员,充了10万元。
图片来源:艺慕高端儿童摄影抖音
“大门紧锁,几乎搬空了”
有人充了10万元还没消费
据浙江广播电视台1818黄金眼,杭州金堡街255号这间商铺的门头上写着“艺慕高端儿童摄影馆”摄影馆目前已大门紧锁,透过玻璃可以看到里面几乎搬空了。谢女士是这家店的会员,2021年12月充了8000多元。谢女士称,这家店开了好多年,也没想过会关门,疫情它也撑过来了。
图片来源:1818黄金眼视频截图
谢女士加了一个维权群,群里有30多人,分别是艺慕和斑马摄影机构的会员,据说两家机构是同一个老板。维权群里大伙接龙,有充了一千多,也有四五千,而有一位林女士说她充了10万元。
林女士表示,她在3月28日充值三万多元,4月2日充值了七万元,目前没有消费过。“客服一直说自己的身世比较惨,比如说老公前段时间跳楼了什么的,后面想想,应该是骗我的。她想要这个提成嘛,她说每个月返还给我。”林女士说,她只有那位客服的微信,目前发消息已经不回了,当时这十万块交给了对公账户。
记者电话联系了摄影馆的徐老板,徐老板称,他3月份就把店转掉了,“我们跟现在的许老板有合同,所有的客户,必须要服务掉的”。
徐老板:确实生意不太好,现在这个法人呢,联系到我们,他说有兴趣接这个店,他说他肯定要经营下去。
谢女士:警察帮我们打电话了,打给原来艺慕的老板,说得很明确,转给新的老板了。合同上也写了,把充值转过去了。警察联系了新老板,他说不认。我们要求退费,但是新老板不认这些,他就说合同没看清楚。
而就在去年年底,该店还搞了抖音团购活动,多位杭州本地的网红探店博主曾在抖音上发视频宣传。
图片来源:抖音截图
新老板半年内接手3家摄影公司
两家已经营异常
“艺慕高端儿童摄影馆”主体为杭州艺慕摄影有限公司,天眼查资料显示,其现已更名为杭州萌宝摄影有限公司。公司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实控人为许敬峰,他于今年3月12日刚刚接手这家公司,随后变更了公司名称。公司上一任法定代表人为徐键芳。
今年5月28日,该公司已因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杭州市上城区市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值得注意的是,这位新老板许敬峰名下共有3家杭州当地的摄影公司。
除之前提到的杭州萌宝摄影有限公司外,另一家杭州长颈鹿摄影有限公司(原名杭州斑马摄影有限公司)也已疑似“跑路”。许敬峰接手该公司成为其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的时间为今年1月22日,接手后也变更了公司名称。
今年5月16日,长颈鹿摄影也因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杭州市上城区市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此外,就在6月7日,许敬峰又接手了杭州也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成为其法定代表人、实控人。
最高法出手:拟规定经营者卷款跑路等 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健身房、理发店经营者失联跑路,卷走消费者大额预付费的恶意违约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消费者心中的痛点。近年来甚至出现了“职业背债人”“职业闭店人”这一现象。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世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预付式消费模式本身容易让部分不良商家有机可乘,消费者一次性充值较大金额后,一方面后续追责时可能联系不上商家,诉讼时也可能会被现行法律条款中的有限责任阻却,存在较高的风险。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经营过程中确实有欺诈行为,那就会构成欺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张敏表示,以健身房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前提是健身房经营过程中非因市场竞争问题而倒闭,而是一开始就以欺骗方式经营,待合适时机卷款跑路为特征。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小波表示,健身房、理发店等经营主体预收消费者的预付款,即意味着和消费者已建立了预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已经预先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而经营者尚未完成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经营者如果在未完成服务义务前停止经营,依法应当退还消费者未消费部分的预付金额,这时候经营者卷款跑路,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自己真实情况的行为,客观上存在恶意逃避退款的行为,当然构成欺诈,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表示,惩罚性赔偿责任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书利表示,消费者购买的如果是某种服务,可以向提供服务的主体要求赔偿(如健身房或理发店的经营主体);如果购买的是商品,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系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
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铁娇表示,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直接涉及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承担,比如收取预付款并卷款跑路的健身房或理发店。在找不到商家的情况下,如果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指出,针对“恶意逃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