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娱乐讯 随着影视界IP热高烧不退,相关争端也越来越多。1月5日,大热网络小说《匆匆那年》的原作者九夜茴[微博]发表长微博,再次声明搜狐视频出品的《匆匆那年》网剧续集并未获得她的授权,属侵权之作。九夜茴强调,“在这个IP大热的时代,只有原创者受到保护,大家才能看到越来越多的好故事,而不是现在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伪作”。她还请求网友们“一起帮我呼吁搜狐停播匆匆那年”。
续作究竟有否授权?原作者制作方众说纷纭
据悉,九夜茴所说的“伪作”,是指去年12月28日在上线的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该剧沿用了《匆匆那年》原小说的设定,讲述三位主角方茴、陈寻、乔燃多年之后重逢、再续前缘。
早在该剧播出前一天,九夜茴就发出《关于<匆匆那年>版权事宜的声明》。她在其中表示:“近日,搜狐视频在没有得到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匆匆那年》,利用《匆匆那年》的原有人物和故事框架,制作出品了所谓的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上述行为严重涉嫌侵犯《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给本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困扰,也极大破坏了行业良好秩序。”
之后,搜狐视频在其官微上公布了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声明,金狐公司称2012年与九夜茴签署《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九夜茴已将小说《匆匆那年》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永久转让。“出品新剧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使其合法享有的小说改编权及拍摄权”。
但在这次九夜茴发出的长微博中,则称当时自己只是授权搜狐改编《匆匆那年》为影视剧,双方说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并非永久转让。但最后签署的过程过于仓促,在搜狐工作人员的催促下,她未细看合同条款便签了字。后来同名网剧也于2014年在搜狐上播出过。
在听说续集制作消息后,九夜茴翻出三年前的合同细看,“才发现,搜狐居然违背约定没有注明合同有效期!在它的声明里,声称我跟他签署了永久转让合同,可通读整份合同,完全没有‘永久’或相似意思的字眼。反倒有我要求加入的三年内不允许它转让授权的约定。”
是永久转让还是“人事变动”所致?事实仍需查证
针对搜狐方面的声明,她反驳称:“试问如果是一份永久合同,我何必还特意注明三年内不许将改编权转让他人?就是因为我担心在合同期内搜狐做版权的二次交易才特意注明,而这根本不可能出现在一份‘永久性’协议里。……好吧,就当我被坏人坑了,这份合同成立,那么我签署的也只是我小说《匆匆那年》(东方出版社版本)的电视剧改编合同,搜狐你可以每年都按我小说拍摄一遍,我就当你是我的脑残粉了。但你有什么权利用我的人物设置胡编乱造一个续集出来呢?”
九夜茴称,在2015年8月,搜狐视频高层曾多次找到她道歉,称“是因为搜狐视频人事变动才导致了这样的问题”,并希望协商解决此事。因《匆匆那年》续集已招商完成,对方无论如何都要将其播出,而九夜茴则坚决不同意,只要求停止这个项目。双方最后一次见面是去年9月,协商依然未果。
现今九夜茴发布号召,请网友“一起帮我呼吁#搜狐停播匆匆那年#”。新浪娱乐试图连线当时以搜狐COO身份与九夜茴洽谈《匆匆那年》版权的刘春,但对方一听到这次版权纠纷相关问题即挂断了电话。搜狐方面至今未有回应。新浪娱乐将保持关注。(鲁韵子/文)
附:九夜茴微博长文《匆匆那年,不如不见》
近日,我在微博上发布了关于搜狐侵权匆匆那年的声明后受到了各方关注。有搜狐的回应,有媒体的新闻,有水军的攻击,有路过的围观,更有许许多多粉丝和书迷的支持。在此,我将事件前后经过原原本本的告诉大家,我相信,世间必有公理,社会定有公法,大家自有公论。
2011年冬天一位制片人找到我,说是受了搜狐的委托,想要购买我的小说《匆匆那年》的电视剧改编权。当时我手里工作繁多,《花开半夏》剧本在创作阶段,《初恋爱》也已经开始筹划,《匆匆那年》在当时的政策下,电视剧改编遇到的困难将会比较多,所以我就没有急于洽谈。就这么晃了几个月过去,一直到2012年初,我突然接到了好友刘春先生的电话。他当时担任搜狐COO的职务,负责搜狐视频。他在电话里说,听手下说有一个小说特别好,急于拿到版权,但作者非常难谈,好几个月都搞不定。结果他一打听,那位作者居然是我。他跟手下说,我是他非常要好的妹妹,随即立刻现场拨通了我的电话。因为我和刘春是好朋友,他是我很信任的兄长,我在电话里一口答应了和搜狐的合作。随后,搜狐就派出了工作人员跟我对接,其中之一就是2014年搜狐播出《匆匆那年》网剧的制片人朱振华先生。
我和朱振华见面后大致聊了合同的基本内容:1、授权搜狐改编《匆匆那年》电视剧;2、合同有效期3年。(双方邮件截图我已公证并将提交法庭)双方达成一致意向,随后搜狐起草合同。整个过程都比较顺利,搜狐非常急于签合同,尽快启动这个项目。于是在2012年4月5日那天(即合同签订日期),搜狐派了一位工作人员找我,当时我正在做按摩,本来我认为没必要非赶在那一天签字,但搜狐表示比较着急,不管我在哪里都可以过来找我。于是我和那位工作人员约在了足疗店,她到的时候,我是光脚穿拖鞋蹦出来的,她说合同没有太多问题就直接签吧,我想也没什么问题,就直接在她翻到的合同最后一页签了字。而我最终签署的合同,一直到很久之后我才拿出来仔细看。当时我会这么轻信,一是因为我的好友刘春就在搜狐任职,我也是冲着刘春才会签这个合同,所以天然的认为不会有什么问题;二是因为整个谈合同的过程都很顺利,搜狐这么大的公司,我认为也不会在合同上做什么手脚。而之后发生的一切都让我长了深刻的教训,一是甭管多大的公司为了获利都能昧良心,二是绝不再在做足底的时候签合同了。
2012至2013的两年时间里,搜狐一直都在筹备这个项目,中间我和制片人、编剧见面谈过几次,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创作,对这个项目一直保持着开放合作的态度。中间刘春和朱振华都跟我说,必须要抓紧做,再不做合同就要过期了。2014年初,《匆匆那年》网剧开机,6月杀青,8月上线,点击突破10亿,获得了非常好的口碑。
本来我以为和搜狐的合作已经顺利完成,但是从2015年春天开始,我陆续从一些影视圈的朋友们那里听说了搜狐在筹拍匆匆那年续集的消息,我很惊讶,因为我在那时并没有创作《匆匆那年》的续集,更没有授权搜狐拍摄,搜狐也没有任何一位联络我,说有续作的打算,更何况在我的记忆里,与搜狐的三年合同应该已经到期了。
这时我找出三年前的合同才发现,搜狐居然违背约定没有注明合同有效期!在它的声明里,声称我跟他签署了永久转让合同,可通读整份合同,完全没有“永久”或相似意思的字眼。反倒有我要求加入的三年内不允许它转让授权的约定。试问如果是一份永久合同,我何必还特意注明三年内不许将改编权转让他人?就是因为我担心在合同期内搜狐做版权的二次交易才特意注明,而这根本不可能出现在一份“永久性”协议里。
好吧,就当我被坏人坑了,这份合同成立,那么我签署的也只是我小说《匆匆那年》(东方出版社版本)的电视剧改编合同,搜狐你可以每年都按我小说拍摄一遍匆匆那年,我就当你是我的脑残粉了。但你有什么权利用我的人物设置胡编乱造一个续集出来呢?我的小说里哪页纸有你们拍的这些乱七八糟的内容?你现在在续集片头挂着根据我的小说《匆匆那年》改编,哪个情节是我写出来的?如果你这个续集是合法的,那么我写匆匆那年续并改编出影视剧的话,难道算我侵了你的权?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来向我询问,我愈发愤怒,直接回答,搜狐这么做完全是非法侵权,它如果拍,我一定告。而知悉这件事的影视圈朋友们也纷纷感到不解和震惊,也许是我的声音传到了搜狐那边,2015年8月,搜狐视频的马可女士通过中间人刘春先生要我的电话号码,并约了我在马哥孛罗酒店见面。那次见面,马可代表搜狐向我表示了歉意,并称是因为搜狐视频人事变动才导致了这样的问题,但无论如何也要让这个项目(已经完成剧本和招商)进行下去。而我表示他们的行为严重侵权,我不要他们一分钱,不愿莫名其妙被迫接受一个凭空而来的续作,只要求停止这个项目,不让我的心血被胡乱续编。之后,我又与马可见过两次,其中一次还有搜狐视频的总监邓晔女士,两次会面基本上都是他们向我道歉,但仍坚持要进行这个伪续作,邓晔跟我说可以支付双倍版权费解决这个事,并给了我名为“《匆匆那年》续”的故事大纲,希望我能认可他们的续改,还希望能参与我的其他小说的影视化创作,而我拒绝了他们。
合同有价,契约精神无价,原创者的心血更加无价。
我们最后一次见面是9月份,之后我一直等他们能给我个最终解释,可直到所谓续集上线播出前我发布侵权声明,搜狐再也没有任何一人找过我。
事件原委大致如此,在我发声明之前,很多朋友劝我说,搜狐是一个大平台,不要得罪他们,你一个小女孩斗不过他们。更何况,他们已经通过这个续集获名获利,就算输了官司,赔点钱出来也远远比不过他们的收益,所以他们才敢这么肆无忌惮。果不其然,搜狐不顾我的抗议悍然播出匆匆那年续集,而在发出声明的当天我的微博就遭受到了水军的攻击。但是,我相信正道天理,哪怕螳臂当车我也要发出自己的声音,一个原创者的声音。在一部作品背后,辛苦创作它的人应该是被尊重的,而不应该是利益的牺牲品。在这个IP大热的时代,只有原创者受到保护,大家才能看到越来越多的好故事,而不是现在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伪作。
一家上市公司,一个大媒体平台,居然如此不尊重作者,如此无视法律公理,委实令人惊愕与愤怒。张朝阳先生,以前我们以为不管你的身体或精神走多远都能回来,仅此一例,我们知道,你已经回不来了。
我请求大家一起帮我呼吁#搜狐停播匆匆那年#。
匆匆那年,不如不见,卑鄙者必受惩戒。
最后,感谢这些天来一直支持我的朋友们,谢谢你们的仗义执言,给我了温暖和力量。
感谢2014年播出的《匆匆那年》网络剧的所有主创们,谢谢你们拒绝续演了一部赝品并在我的声明下面点赞。
感谢陈寻、方茴、乔燃、赵烨、林嘉茉,是你们站在我身后,让我有了如此勇气。
九夜茴
2016年元月